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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消费品以旧换新部分方针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2-03 作者: 施工方案

  为进一步快速推动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作业,提高顾客取得感,经省政府赞同,对《福建省开展变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撑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告诉》(闽发改规〔2024〕15号)部分方针内容做调整,现公告如下:

  将“个人顾客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4月27日之前已登记在自己名下。”调整为:“个人顾客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9月6日(含)之前已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将“对个人顾客购买家庭厨卫类、智能家居类、装饰改造类产品予以补助,每位顾客单笔消费满1000元,依照产品营销售卖价格(除掉一切扣头优惠后)的20%予以补助”调整为“对个人顾客购买家庭厨卫类、智能家居类、装饰改造类产品予以补助,每位顾客单笔消费满200元,依照产品营销售卖价格(除掉一切扣头优惠后)的20%予以补助”。

  (二)将“对个人顾客购买护理床、轮椅(助行器)、紧迫呼叫器、助听器、电子血压仪、电子血糖仪等适老化产品,单笔消费满500元,最高可依照产品营销售卖价格(除掉一切扣头优惠后)的30%予以补助”调整为“对个人顾客购买护理床、轮椅(助行器)、紧迫呼叫器、助听器、电子血压仪、电子血糖仪等适老化产品,单笔消费满100元,最高可依照产品营销售卖价格(除掉一切扣头优惠后)的30%予以补助”。

  (三)在11类智能家居产品基础上,添加空气净化器、干衣机、衣物护理机、投影仪、暖风机5类智能家居产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践,持续合理添加家装厨卫“焕新”补助品类。

  (四)此次调整的家装厨卫“焕新”补助方针,适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购买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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