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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2-03 作者: 新闻中心

  在公司厂区内北侧复合一体保温板车间内工人正在出产作业,出产作业过程中,车间南侧3个大门均为密闭,西南侧2个窗户及东南侧2个窗户均未完全密闭,车间内地上及车间外路途有显着积尘。

  以上现实有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视频)、环评批复文件等依据为凭。

  本机关以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用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出产企业应当采用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削减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则。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济环邹罚告字〔2020〕117号、济环邹罚听告字〔2020〕87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其有听证和陈说申辩的权力。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说申辩资料:对复合板车间进行整改,新安装了电动门,窗户用彩钢瓦进行关闭,对地上进行完全打扫,因受疫情影响,运营困难严重亏本,请求免于处分或减轻处分。对你(单位)免于处分的定见不予采用,案审会团体研究决议从轻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用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在裁量基础上削减2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分决议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路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方式:)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就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交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证至我局规划财务科交换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法令和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