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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消防通道昭通印发最新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05 作者: 产品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昭通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出台优化停车资源管理政策,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是本级行政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专班,统筹解决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相关问题,协调开展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二)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地;

  (三)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大于5m;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的坡度不宜大于3%;

  (二)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依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做审查;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负责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使用单位对场所内部消防车通道标识、划线、立牌工作;

  (三)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本地区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住建、城管、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并且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和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中,应当审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划线标识纳入验收内容;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客户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小区内部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逐一划线、标识、立牌,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安装智能摄像头等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消防车通道违停行为监控;

  (三)对老旧居住小区实施改造时应该依据场地条件尽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一)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和审批占道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它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进行严格管理,减少对消防救援工作的影响。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辆违法停放导致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负责提供车主相关信息和有关技术支持,依法将机动车拖移,排除妨碍;

  (一)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对老旧居住小区建立完善错时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合理规划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停车位,推动居民规范停车;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属于城市道路的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由建筑设计企业设置;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违法停放车辆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可以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及拖离违法停放的车辆,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采取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和安装摄像头等人防、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以及转弯半径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建(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可以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状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六)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委托的形式,成立专门机构或者组织来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经营办公类建筑使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疏散区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主动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通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实施工程单位管理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定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不依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相关责任。